以案释法|容留未成年人吸食“上头电子烟”,获刑!
2026-06-26 15:29:27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晓元 | 作者:张注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2276

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张注)网红“上头电子烟”一口迷糊?向未成年人提供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,绝非小事,触碰即判刑!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,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

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易某经刘某介绍认识王某(案发时十七周岁),二人经商谈后约定,由易某向王某提供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。2025年3月底,易某先后三次向王某提供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,并容留王某在其驾驶的车内或其在岳阳市某酒店开设的房间内吸食。

2025年4月1日,被告人易某被抓获到案后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
法院审理认为,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实施严格管制,超出合法医疗用途的吸食、容留、贩卖行为,均按照毒品犯罪标准追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易某主观上明知依托咪酯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品,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,仍然主动提供封闭的专属空间,为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创造便利条件,社会危害性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。综合考量本案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这一从重处罚情节,同时兼顾被告人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,最终作出前述判决。

普法警示提醒

1. 厘清法律定性边界

依托咪酯原本仅限临床全麻诱导使用,纳入麻精药品列管范畴之后,各类伪装成“上头电子烟”“休闲烟粉”的滥用行为,在司法实践中等同于吸毒行为,容留他人吸食此类物品,触犯刑事法律红线。

2. 从严保护未成年人群体

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,极易被网红噱头、猎奇心理诱导沾染新型麻精毒品。司法解释专门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划定为刑事入罪情形,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始终坚持从严惩治原则,严厉打击刻意拉拢、引诱青少年滥用管制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。

3. 认清隐蔽场所法律责任

出租屋、私家车、宾馆包厢、KTV包间等个人实际管控的私密空间,均属于法律意义上容留吸毒的场所。即便不存在牟利行为,无偿允许他人在专属空间吸食管制麻精药品,同样需要承担刑事法律后果。

一审:柳勤进

二审:刘晓元

三审:杨剑波

责编:刘晓元

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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